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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执行难问题 减少“法律白条”的出现
时间:2017-11-16作者:廉政法制网 阅读:118


  执行难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法律白条”使司法权威受损,程序缺陷引起执行活动的不规范,不良环境使“执行难”雪上加霜。为了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保证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稳步发展。鲁甸县法院一直努力在研究和探讨,希望找出一条适合当地环境的执行措施。笔者结合鲁甸县法院及目前全国其他各地法院的执行状况进行分析得出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一、出现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一)民事执行立法缺失,缺乏监督机制,执行处于多不管地带。

1.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大都散落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没有形成一整套的“执行法”,对一些诸如执行异议、拍卖等执行中常遇到的问题没有细化明确,均是一个概念性的法条描述。尤其是在这次司法体质改革中,有些领导认为员额法官承办执行案件不能作为法官办案基数考核,员额法官所办理的案件只能是传统意义上的确定权利义务的民事审判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或者是行政案件,不能是执行案件,

这样的理解使在执行局的员额法官难于接受,让法院领导也难于管理,如若这样,执行案件很难由员额法官承办,否则年底承办执行案件的法官无业绩,若是真正出现这样的考核,执行将会倒退。在执行和诉讼两分天下的现在,某些时候执行堪比诉讼还重要,且有些执行案件比诉讼难于办理。

2. 执行工作监督机制薄弱无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的救济作了专门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但对民事执行中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在实际中,其它机关包括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未能及时有效地监督民事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有限,很无力,虽然历经多年的实践制定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对执行监督工作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一整套完善的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和责任认定,出现了由于监督程序不清,监督机构不明,而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源于形式,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难于保障。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监督机关监督不到位。监督机关主要是指各级人大、政协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这几个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重点放在审判工作上,很少主动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否依法进行,也因为缺乏相应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未得到有力的监督; 二是法院自身的监督不力。一方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工作的监督,主要集中在审判工作上,对执行工作,未真正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体制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当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难于兑现时,笔者在信访接待中,很多申请人连自己的案件已经被法官裁定终本执行也不知道,因为法官根本就没有告诉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不作为,乱作为没有救济渠道;另 一方面,法院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大多落在法院领导身上,这种状况没有收到监督的预期效果。社会未形成监督的大环境。社会的监督是最有力的监督。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文化还不发达,缺乏法治社会意识,观念传统落后,要掀起全社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形成监督氛围,依然十分困难。

(二)执行方式单一。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财产的调查,执行方式方法的选择,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对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以及执行过程中许多实体问题,如执行异议的处理,甚至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问题,几乎全部由执行人负责。另一方面执行程序的超职权主义仍然存在,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传统观念和传统的执行模式一直存在,统一协调的执行体制尚未完全建成。民事执行权具有国家公民权力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实现,同时也是另一种私权的形成,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又与审判权(判断权)有一定的区别,具有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属性。从现在的体质上说应与审判权并列,是司法权的下位权力。从显现性等方面考察,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典型的强制权,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国家权力结构模式所规定的职权行为,传统的执行模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甚至可称作超职权主义(2)。执行程序中过于强调法院的主动性,执行过分依赖法院的职权行为,执行法官抱着传统的执行理念对执行案件进行“大包大揽”,法院“一杆子到底”的执行模式。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观能动是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忽视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权利和参与职责。如此模式一方面导致法院执行压力过大,执行效率不高;二是使法院成为执行工作中各种矛盾的焦点,导致社会各界和债权人将非法院执行不力形成的“执行难”问题归咎于法院,某些执行不了的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三)社会诚信体系缺失。有些当事人在借钱的时候根本就没想到要还,把老祖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遗训忘得干干净净。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告一方通知后不到庭,送达难、缺席判决又难于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执行,甚至抵赖、耍横,根本不敬畏法律,不服从判决。很多被执行人采取玩失踪,时间常了就变成所谓的“下落不明的人”,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而我国的社会征信制度还不完善,远远没有达到西方国家有闯红灯记录或者坐车逃票的记录就找不到工作、无法在银行贷款、无法开展一系列社会活动的严重程度。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能完全通过社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也不会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社会活动造成制度上的威胁,社会上的很多个人、团体、机关并不能通过社会征信系统了解某个人、某个单位的诚信状况,所以这些人在逃避债务后还能够正常地工作或经营(3)

(四)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目前,执行救济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在我国仅处于理论探讨中,在实践中,执行救济存在多方面问题,如: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的救济制度,在实体上也没有规定被执行人的救济制度,对第三人的救济规定不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如在执行程序上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通过有效的救济途径或正常的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即使有也不能落到实处,可操作性差,目前只有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等措施,但都不具体明确。

二、现阶段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一)制定法律解决执行难,大范围的形成监督机制,畅通救济渠道。

1.制定“执行法”,形成一整套的执行法律法规,让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对关于执行拍卖、提取收入、查封、扣押财产、强制迁退以及执行程序、执行期限,当事人对执行不满的救济,执行款到法院后应让当事人及时领取等问题制定法律并明确细化。

2.制定法律监督机制,让当事人在执行中有救济渠道。笔者在立案部门,不仅负责立案,也负责接待来信来访的当事人,来访当事人中最多的就是申请执行人,大多都是跑到法院询问自己申请执行的案件的处理情况,当事人反映自己提交的申请书后两三个月一点消息都没有,也不知道是谁负责执行自己的案件,现到那个阶段,作为接访人,很多时候也是没有办法,即使告诉当事人,执行法官及办公室电话,他们也经常不在办公室,无法联系上。有些时候案件因某些原因被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知道。申请执行人如何对自己的案件进行了解和跟踪需要法律的规定。当被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已经终结执行,申请人十分不解,认为执行法官不公正的解决,甚至怀疑法官被收买,与法官大吵大闹,影响法院的声誉和形象。若让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的财产时,又说这是法院的事情。执行法官被误解,或者执行法官有违法违纪问题时,应该开通救济渠道,让公正看得见。

3.多部门多方位的对执行进行监督。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人大、政协及各级检察院、上级法院不仅对审判进行监督,且对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法官、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也应进行监督,社会媒体对执行案件也可参与监督。

(二)运用多中手段解决执行方式单一,提高公民诚信履行法律义务,切实解决执行难。

1.建立执行工作多部门联动机制,解决执行单一等问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银行等单位,应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案件执行过程中确有困难、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规定的当事人,各部门应协调予以帮扶。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院长签字,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2.公正机构参与执行,解决执行难。2017年6月29日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正机构可以参与保全、参与执行,新规定的实施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好公正机构的协助作用,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3.强力曝光,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创设“失信彩铃”等方式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解决诚信缺失,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国信用体系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等多维立体手段,解决诚信缺失,从而加强执行。大多基层法院已将所有涉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目前该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一部分已经落实,尚未实施部分还需要各相关单位的配合和技术上支持,加快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所有涉案的被执行人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加大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的处罚,扩大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的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4.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等新举措,强力曝光失信者,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无处遁行,解决执行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可以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对提供有效被执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内容如:“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及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分别按不同标准予以奖赏。举报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提出,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法院也可以在当地传统媒体和官方网站等平台设置“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甚至在该市、县区主要繁华路段设置多个户外大型LED屏,滚动播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某些法院根据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老赖”,创设新措施—“失信彩铃,内容是,主叫提示音为“你已被某某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叫提示音为“您拨打的机主已被XX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创设“ 手机彩铃”提醒告知机主属于失信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制定统一协调的执行模式。

为了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针对法院执行的“骨头案”,最高法院可制定关于统一协调执行模式的相关法律,各地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应带头组织本辖区的法院做整体部署、加大执行力量的调度,针对基层法院一些异地执行、逃避执行的案件可以提交中院组织各辖区法院统一执行。对执行人员、执行装备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四统一”管理体制5),如河南省高院制定了《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就值得各地法院的学习和借鉴。中级法院可根据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力量和案件情况,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和执行力量统筹调配,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和重大案件的指定执行、交叉执行6)

云南省昭通中院组织市县两家多片区法院进行的 “迅雷”执行活动,这样的执行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鲁甸县人民法院在此次活动中对多次通知仍拒不履行执行的多个“老赖”进行了拘留和处罚,被拘留的亲属马上就履行了执行款,我院共执行“骨头案”15件17人,全部执结11件,执行到位标的约70万元,拘留12人,扣押车辆2辆,通过调动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强大合力。对以后开展好执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震慑了被执行人,赢得了一片好评。

(四)建立民事执行体制,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加强执行后勤保障。

对执行案件进行分流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将执行队伍分为几个团队,推动“简案快执”,配置专业团队,重点“消化”复杂疑难案件,实现“繁案精办”。通过整合内部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鲁甸县人民法院将司法警察队伍划归执行局局长统管,加大执行队伍人数,执行局人员充足,对一些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当事人有充足的后勤保障。对执行队伍一方面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对新规定的执行法律知识应及时更新,不断总结,形成一系列的执行措施,提高执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加强身体素质的锻炼,执行法官经常在一线工作,其工作是不分白天黑夜,不分工作日休息日,经常出差,从别人的口袋里“掏钱”,他们更需要一个强壮的身体才能把工作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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