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8月27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田立文担任审判长,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印仕柏等出庭履行职务。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3日至7月15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同军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涉足花垣县采矿业后,为了以恶抢矿、护矿,一边网罗社会人员,充实扩大自己的力量,一边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编织“关系网”,逐渐形成了以尚同军、吴先耀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共涉及21个罪名、64起违法犯罪事实。其中,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采矿、诈骗等43起违法犯罪活动,致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还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拘禁等非组织犯罪21起,致2人死亡,3人重伤。
7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举、杨永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八年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之前,田立文组织合议庭反复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深入研究案件争议焦点,赴看守所提讯上诉人,先后召集检辩双方召开4次庭前会议,做好了充分的开庭准备。
庭审中,围绕上诉人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庭组织检辩双方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审判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依法推进,流畅顺利。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宣布择日宣判。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90余人到庭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