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人将偷鸡的小偷打成重伤
时间:2017-11-22作者:李才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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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陈某伙同高某到鲁甸县张家村偷鸡。在张某家正准备偷鸡时,被张某发现,张某便打电话给其哥哥和左邻右舍,村民们闻讯赶来,高某背着偷来的两只鸡逃跑了。陈某在逃跑中,不慎掉入张某家的一个水塘,后从水塘中爬出来,被张某、王某、李某等十余人使用竹棍、皮带、鞋子等工具进行殴打,陈某当场被打成重伤。 十余人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公民的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即便受害人偷鸡犯了过错,但也不能因此遭受群众的殴打。抓住小偷或者扒窃应当扭送公安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不能私自用刑,负责自己也将触犯刑法,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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