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离职后截留企业商业秘密判刑1年3个月,退赔163万余元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杨佳俊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日前,长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据介绍,此为湖南省首例。
据法院披露,王某和阳某某为被害公司的技术人员与销售人员,陈某某为被害公司的客户,2019年阳某某与陈某某集结,并拉拢掌握被害公司配方及生产工艺的王某入伙,3人于2020年2月成立了某贸易公司,其后王某、阳某某经商议陆续从被害公司离职;同时,王某违反保密规定,将被害公司多种石材胶技术配方私自截留存于自己笔记本电脑并带离。此后,3人直接利用被害公司的石材胶原配方或在不影响产品本质特性的情况下对原配方进行微调和改进后用于涉案贸易公司的产品生产,并对外销售。经审计,该被害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635740.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保密义务及被害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阳某某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3被告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王某、阳某某、陈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累计判处罚金85万元,同时责令3名被告人退赔某被害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635740.04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阳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而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阳某某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给被害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法院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3人判处刑罚,并处以一定罚金。
本案中,被害公司系工信部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其领域内中小企业群体的“领头羊”。打击以侵害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及时为企业追赃挽损,能够有力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助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并有效威慑窃取企业商业秘密、擅自使用企业商业技术等不法行为,推动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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