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正式表决通过、公布施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又迈出坚实一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 |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10、1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与监察的衔接机制,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提供有力手段。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填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完善反腐败追逃追赃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务实措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国际合作推进追逃追赃工作的生动体现。
看点一: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
对此,刑事诉讼法删去了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内容虽然不多,但是意义很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表示,集中调整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内容,对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执纪执法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践行法治原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者和推动者。”江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程新生表示,江西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中不断摸索,从移送机制、程序对接、个案沟通、日常沟通、组织机制等五个方面与司法执法机关建立法法衔接机制,保证了各办案环节的顺利高效,形成了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充分考虑了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经验做法,也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具体工作实际。
宪法和监察法都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于监察机关留置的案件,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出现“脱管”的状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认为,这样的程序设置确保了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更加稳妥、有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这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尤为重要,一旦出现侵权案件,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立案侦查。”
看点二: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沈春耀介绍,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这次修改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创设,即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说。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但缺席审判制度一直是空白点。比如,2011年1月,“百名红通”2号嫌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作案潜逃新加坡后,法院就根据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李华波本人却一直逍遥法外,一直到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后,才于2017年1月被法院依法判处。
对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陈卫东说。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力地破解了追逃追赃中的一系列问题:破解多年来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深入开展的机制性障碍,织密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的法网,维护我国法律尊严和权威;破解由于制度的缺失,导致诉讼程序过分拖延,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等问题,发挥刑事审判定分止争的作用,及时恢复被腐败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破解由于时间过长,导致证人记忆减退,实物证据灭失等问题,及时固定证据。
“缺席审判制度丰富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手段,对外逃腐败分子将形成强大震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黄风表示,通过作出刑事缺席审判,请求外国将外逃的腐败分子予以引渡或者遣返,对腐败分子卷往国外的赃款予以没收返还,让腐败分子人财两空,即便人不回来,也让腐败分子过上苦日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对于缺席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黄风认为,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严格限定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充分保障腐败犯罪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并赋予被告人必要的救济手段,符合国际司法趋势。
看点三:填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
明确国家监委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主管机关的地位和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部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追逃追赃配套法规制度建设的指示精神,强力推进配套法规的起草出台。
为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中央政法委牵头协调制定、司法部具体负责牵头起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经过全面深入调研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起草过程历经数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说:“这部法律能够很好地促进我国对外司法协助更加有效开展和进行。”
新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一大亮点就是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并且赋予监察机关在腐败犯罪案件调查等活动中,与外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国内有关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制度体系。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颁布填补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国内法律空白,改变了之前我国同国外开展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无法可依的局面。”国际反腐败学院理事会成员,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教授表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监察法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形成有序衔接,为监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我国同国外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在国内真正‘落地’。”黄风表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扫除了法律障碍,有利于我国履行反腐败国际条约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如何破解国际追赃合作中的难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也给出了答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请求和没收、返还、分享违法所得请求的程序和要件,同时也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此类请求的审查、执行程序。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创设性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为我国开展此类国际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祎鑫 本报记者 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