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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首例恶意欠薪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8-09-28作者:罗冬毅 阅读:118

干活付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往往有一些人却不守承诺,背信弃义,以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本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姜某某因拖欠24名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被判处刑罚,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姜某某以自然人身份在四川省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2014年盐津县普洱镇正沟村30个台区网升级改造工程”的劳务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姜某某雇请叶某某、黄某某、宛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截止2016年10月,姜某某在拖欠叶某某、黄某某、宛某某等24名工人工资共计137600元后,到大理市等地逃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1月9日,盐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宛某某等人报案后,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立案后,盐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姜某某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欠薪问题,姜某某未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2017年6月30日,盐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姜某某下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改正指令书》,姜某某在限期改正指令限期届满后,仍未按要求改正并继续逃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我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后认为,姜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24名民工劳动报酬137600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以逃匿的方式仍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姜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发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寄语: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劳动者唯一的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特别是农民工往往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为了养家糊口赚取微薄的工资,他们付出了艰辛,却最容易受到恶意欠薪。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作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信守承诺,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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