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冷水滩区法官成某违法违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
保护伞是人民的天敌 发表于 2019-07-16 14:03:10 | 『来源:红网 标签:酸甜苦辣 永州->冷水滩区 综治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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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市领导的第三封信《第n次举报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官成向阳枉法裁判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尊敬的永州市领导: 您好!百忙中打搅您了,我们是永州市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这是我们第n次举报冷水滩区法官成向阳枉法裁判充当金丰公司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违法违纪事实,由于成向阳的两次枉法裁判导致我们的案子从2018年5月份立案至2019年6月25日才开庭审理,他包庇和纵容黑恶势力帮助他们拖延诉讼时间致使金丰公司近亿元的资产至今无法清算,在保护伞的庇护下金丰公司法人代表蒋亚波(道县乡镇企业局正科级退休干部)、监事伍有志(珊瑚学校的公职教师)、股东冯刚(中共党员)等黑恶势力有恃无恐的进行违法行为,他们利用把持公司财务和霸占公司事务的机会挪用和侵占公司巨额资产、强买强卖、欺压戕害周围群众,使群众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和损失。并且伍有志、蒋亚波二位国家公职人员还长年累月空岗、脱岗吃空饷进行房地产开发牟利。在此,跪请您为我们主持公道,严查背后的腐败,严惩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的违法乱纪行为。 事情的经过: 永州市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滨江嘉苑(又名金都水岸)项目的2号楼已经建成并销售完毕(项目位于冷水滩河东梅湾菜场原市民政局福利院内)。管理公司事务的法人代表蒋亚波、监事伍有志、股东冯刚三人为了达到强买强卖等非法的目的,于2018年4月在未召开股东大会和公司财务没有清算的情况下(涉额近亿元),伪造公司公文及李少华、周先志(已故4年)、艾一帆、黄三旺四名股东的签名。并以零元的价格将伍有志、冯刚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施灵芝,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李少华、艾一帆、周冬文(周先志的代理人)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8)湘1103民初1781号】。由于周先志已故,因周先志的父母周纯众、潘时云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全权委托周冬文对该案进行诉讼,并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以证据的形式提交给了主审法官成向阳。 2018年6月14号,主审法官成向阳以周先志的父母没有签名为理由裁定将我们的案件全案驳回。 针对成向阳做出错误的裁定,我们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周先志父母虽然没有在起诉状中签名,但是其向周冬文出具了特别授权委托书,并在二审期间承认了其委托行为,故本案中周冬文以周先志父母的名义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另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本案其他两位原告李少华、艾一帆的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中院依法予以纠正。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做出终审裁定(2018)湘11民终1863号裁定:(1)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1781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冷水滩区法院接到永州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后,给我们下达了2018年11月2日上午8时40分对本案的开庭审理的传票,当天原被告双方都到庭时,主审法官成向阳并没有审理该案,他说今天不开庭审理案子,只是通知你们双方见个面,案子什么时候开庭另行通知。可是成向阳却在当天就做出了(2018)湘1103民初3846号的裁定书,公然不执行永州市中院湘11民终1863号裁定,再次以周纯众、潘时云二人没有在起诉状上签名、没有补正的同样理由全案驳回了我们三人的起诉。 我们再次上诉到中级法院,2019年3月28日中级法院再次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3846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尊敬的市领导,冷水滩区法院主审法官成向阳枉顾实事,枉顾民意,枉顾上级法院终审裁决,突破法律底线,亵渎法律尊严,两次枉法裁判官商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使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我们特此请求:1、追究冷水滩区法院主审法官成向阳的枉法裁决及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责任;2、严查、严惩永州市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涉黑涉恶及其背后保护伞的违法违纪的问题。请领导为我们做主!跪谢! 举报人:李少hua周dong文 2019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