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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大通湖人民法院个别法官为何有法不依剑走“偏锋”?
时间:2019-01-27作者:廉政法制网 阅读:118

法治中国,大通湖人民法院个别法官为何有法不依剑走偏锋

湖南省纪委、监察委,湖南省人大并内司委领导:

人民法院,本是一个最能体现人人平等的庄严殿堂,因为它代表公平与公正。但对于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农民刘明亮、黄菊生来说,最近两年他们所在的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却把他们当头一棒,让其生不如死,逼得曾经想自杀,被亲友劝说后才幸免于难。

其实,让刘明亮与伙计伤透心的上诉案件非常简单。201512月,刘明亮因为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其购货方江苏商人陈昌江,同时向大通湖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手续,并缴纳了4800元保全费以及300元公告费。该法院当即就作出了裁定(《2015》大法执保字12号),对陈昌江2015年租赁的华源农业公司4600亩水面养殖基地的所有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全数查封,且发出了通告。当时,陈昌江的4600亩水面的养殖水产品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完全满足刘明亮起诉案件申请执行款共计87万元的要求。后来的几个月,刘明亮发现陈昌江有私下变卖资产的行为,立即通知法院,并多次要求法院按判决书对陈昌江资产强制执行。但法院法官何应元以湖里的东西现在捕捞不是最佳时节为由一再拖延,随后刘明亮及其伙计数十次到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执行,可每回对他都是不理不睬。

201610月,刘明亮发现陈昌江租赁的华源农业公司组织人员突然在水面作业捕捞鱼虾,他立即找到大通湖人民法院,法院领导此时却说不能执行财产保全了,理由是陈昌江欠华源农业公司的钱,他们也有权收回资产。本来一个强制执行案件还得分先后,大通湖人民法院在没有经过刘明亮同意,也没有发出告知的情况下,就任意废止财产保全裁定,且对生效判决(2015)大法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湘099157号久拖不予执行,最终这些保全资产全部被有关方面的精心运作后全部消失殆尽了。

当今法治社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而且,今年还是最高院定下的“执行年”,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再三强调“要让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案件都享受到公平待遇”。可偏偏刘明亮、黄菊生依法起诉陈昌江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生效,依法强制保全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一连串的依法行为,却被大通湖人民法院个别法官一只无形的推拉,让原来的真相扭曲变形,变得没有社会公道、没有正义、没有喊冤的境地。

为此,特请求上级领导派人查明真相,还草民以公道!!

1、请求依法依规查处有关法官的贪赃枉法渎职行为;

2、请求责成大通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人的(2015)大法民初字第260号生效判决,追回被依法判还本人的857900经济损失和相应利息;

3、依法追究有关拒不执行人员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刘明亮   黄菊生

话:1311747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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