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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老赖”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时间:2017-09-18作者:廉政法制网 阅读:118
   (通讯员:张涨)“法官,请你们快点把我拉出黑名单,钱我马上就打过来,我真的有急事,买不到飞机票啊!”3月8日早上,被执行人张某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请求法院将他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出,并主动将100000元赔偿款汇入法院执行专户。 
    2009年,中铁十五局将洛阳至湛江的铁路的边坡支护工程承包给张某修建。张某请肖某为其带班,雇佣莫某、何某等做工。施工过程中,支撑防护网的角钢杆子倒塌,将莫某砸伤,治疗痊愈后,经鉴定,莫某此次受伤伤残等级为玖级。莫某寻求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将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经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张某同意赔偿莫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40000元。 
    虽然张某与莫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张某未按期给付。莫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首次给付莫某40000元案款后,与莫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逾期未履行,且再无音讯。法官多方查控,未查控到张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联系张某,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3月7日,张某陪同领导到浙江考察蓝莓种植项目,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购买飞机票时,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购买机票。在多方压力下,张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将案款汇入执行专户,案件得以执结。 
    法官释法:人民法院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也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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