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的农村土地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难解决
时间:2017-11-23作者:陈大旭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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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争议的土地系其所有,为此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案情:原告郑智美、绍才云诉称,在1988年政府实行第一轮承包经营权时,原告及家庭成员共7人与鲁甸县桃源乡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权合同。1997年在第一次承包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二轮承包,承包期限是30年,并与乡政府再次签订了合同。但被告曹龙金等十一人恶意霸占原告的土地,故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智美、绍才云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郑智美、绍才云撤回起诉。
点评:本案诉争的耕地没有重新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承包经营权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经法官向原告明理释法,原告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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