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构成犯罪
时间:2017-11-18作者:李才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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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鲁甸县某村的村干部,掌握着许多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信息。李某未经本村村民同意便将自己持有的段某、王某等十余人身份信息交给鲁甸县国有资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张某,张某以鲁甸县国有资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书,填写申请表等办理信用卡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在中国农业银行鲁甸县支行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办理后,李某、张某持有并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因消费金额未还款,农行便将段某、王某的存款扣缴,二人便到中国农业银行鲁甸县支行查询实情后,段某于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张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张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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