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路口停车 交警查获获刑
时间:2018-09-19作者:高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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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云C6C646小型面包车到鲁甸县桃源乡街上烧烤店,与纳某、保某在该烧烤店内吃烧烤、喝酒,玩耍至凌晨4时左右。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车返回鲁甸县城,8时26分,被告人张某驾驶该车辆至银都大道与育才路路口停下休息。10时许被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张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即被民警带至鲁甸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伟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313.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及坦白情节,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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